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遵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及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我市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具体如下:
一、补发换发时间
遵循既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又兼顾个人利益的原则,市教育局每年有两次证书补发换发时间,分别为:一月五日至十五日,八月五日至十五日。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时间。
二、补发换发需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原件两份 (贴好照片);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声明原件。 (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相关事项证明的公告》教政法厅[2016]2号,从2016年7月起不需提供遗失声明材料 )
4、本人近期小两寸免冠彩照一张(蓝底)。
三、相关要求
1、依法办理,保障申请人权益。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或损毁需进行补发或换发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常规性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予以办理。
2、严格审核,做好档案管理。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对持证人所提交的证书补发或换发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归档,并在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新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或换发的原因和时间,确保补发或换发后的证书与原证书信息一致。
申请证书换发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需将损毁证书收回,归档备案。
3、规范操作,加强信息管理。证书补发、换发信息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并作为各地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
4、证书信息有误,按程序更换。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有误需更换证书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历史数据变更程序办理,并收回信息有误证书,归档备案。所更换证书数量按证书耗损统计,不计入证书补发、换发总数。
请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照此通知要求调整并做好本地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
附件:《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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